五金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因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监管意见,结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经审慎评估和研究,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顺利推进并按时完成,公司拟变更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该事项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其已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对此无异议。根据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性谈判结果,拟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截止 2024年12月31日,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66人,注册会计师 3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40人。
2024年度收入总额为46,302万元(含合并数,未经审计,下同),审计业务收入为30,882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21,107万元。审计2024年上市公司年报客户家数119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35家。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3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与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行政监管措施1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近三年有30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22次(其中21次不在本所执业期间)、自律监管措施6次(均不在本所执业期间)。
项目合伙人:王翔,1997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 年 12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5年2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5家、新三板公司审计报告数量8家,复核审计报告数量3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雨亭,2024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12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5年2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过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辛庆辉,2009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12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5 年2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024 年度审计费用392.2万元(含税),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233.2万元(含税),内控审计费用159万元(含税),较上一期审计费用上升22.2万元。审计费用参考所处行业、业务规模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并根据谈判结果确定。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7年,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开展部分预审工作,公司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业务分歧。
因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监管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审慎评估和研究,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顺利推进并按时完成,公司拟变更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该事项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其已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对此无异议。根据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性谈判结果,拟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双方均对本次变更事项无异议。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有关要求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积极做好有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2025年1月26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了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执业资质和诚信情况,并详细了解相关人员的从业经历和执业资质等信息,认为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本次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变更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5年1月27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北京德皓国际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于2025年1月27日在亚泰会议中心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3名,实际出席董事13名,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因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监管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审慎评估和研究,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顺利推进并按时完成,公司拟变更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该事项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沟通,其已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对此无异议。
根据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性谈判结果,拟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392.2万元(含税),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233.20万元(含税),内控审计费用159万元(含税),较上一期审计费用上升22.20万元。审计费用参考所处行业、业务规模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并根据谈判结果确定。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鉴于公司部分综合授信及流动资金借款即将到期,同意公司继续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3.2亿元,期限1年,并以公司持有的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6亿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同意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的20亿元流动资金借款申请调整到期日,调整后总期限不超过五年(含五年),原保证方式维持不变;同意公司继续在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5,0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并由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与长春龙达宾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名下的综合楼和营业楼以及长春龙达宾馆有限公司营业楼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公司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2.7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公司继续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亚泰集团长春新型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分别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6.2亿元、5.536亿元、9亿元、5.94亿元、2亿元、2.4亿元、2亿元、4.75亿元、1亿元、4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公司及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继续为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2.85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公司持有的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6,000万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以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618号的土地及房屋产权提供顺位抵押担保;同意公司及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继续为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1.9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公司持有的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4,000万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以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618号的土地及房屋产权提供顺位抵押担保;同意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继续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龙潭水泥有限公司分别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各不超过1.24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公司及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长春龙达宾馆有限公司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3,7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名下的综合楼和营业楼、长春龙达宾馆有限公司营业楼提供抵押担保;同意公司及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长春龙达宾馆有限公司为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名下的综合楼和营业楼、长春龙达宾馆有限公司营业楼提供抵押担保;同意公司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泰大街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3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公司及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泰集团图们水泥有限公司、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吉林大药房(延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公司及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泰集团图们水泥有限公司为亚泰长白山医药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将其名下位于长春市四通路的厂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及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长春市南关区兴兰小区4号楼提供抵押担保;同意公司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分别在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6,642万元、7,11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金额累计为1,466,200.76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54.61%。上述担保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河北国发智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1月23日,注册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法定代表人为马志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酒店管理、企业管理等,国发控股(河北)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51%股权,河北国发智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49%股权。
根据经营需要,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一三亚兰海亚龙北部湾区开发有限公司向河北国发智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租其拥有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亚龙湾路115号亚龙湾亚泰商业中心A1-A6栋地上及龙塘路4号亚龙湾亚泰商业中心续建项目部分房屋用于经营“国发雅阁璞邸”系列酒店,出租面积约13,660平方米,租赁期限186个月,自2025年3月16日起至2040年9月15日止,按照承租方酒店全口径营业收入分成计取租金,经营年度第1-3年、第4-6年、第7-12年、第13-15年分成比例各为20%、21%、22%、23%,租金按月支付。根据承租方初步测算,租赁期内三亚兰海亚龙北部湾区开发有限公司可得分成租金收益累计约为1.07亿元。
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同意注销亚泰(沈阳)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销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将发生变化。由于上述子公司已无经营业务,其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所属子公司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3月27日,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与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发集团”)、长春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市金控”)签署了《意向协议》,公司拟将持有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20.81%股份出售给长发集团,拟将持有的东北证券9%股份出售给长春市金控或其指定的下属子公司。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披露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6号),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
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9日、6月8日、7月9日、8月9日、9月10日、9月28日、10月30日、11月30日、12月31日披露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3号、临2024-042号、临2024-062号、临2024-076号、临2024-089号、临2024-098号、临2024-111号、临2024-124号、临2024-145号),对本次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就上述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同各相关方持续沟通协商,并积极推进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具体交易方案仍需进一步论证和协商,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全部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告详见2025年1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股东大会文件将于会议召开前的5个工作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凡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线-11:00,下午13:30-16:00。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2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所属子公司的议案》。
截止2023年12月31日,亚泰(沈阳)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0,004,624.92元,总负债为7,000.00元,净资产为29,997,624.92元,2023年无营业收入,净利润-900.47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止2024年9月30日,亚泰(沈阳)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0,003,767.16元,总负债为7,000.00元,净资产为29,996,767.16元,2024年1-9月无营业收入,净利润-857.76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亚泰(沈阳)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无实质经营业务。根据所属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决定注销上述子公司。
上述子公司注销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将发生变化。由于上述子公司已无经营业务,其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亚泰集团长春新型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龙潭水泥有限公司、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吉林大药房(延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亚泰长白山医药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公司本次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9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93,419万元。
2.公司本次为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3,86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85亿元。
3.公司本次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6,642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21,772万元。
4.公司本次为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94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94亿元。
5.公司本次为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5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37亿元。
6.公司本次为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3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3亿元。
7.公司本次为亚泰集团长春新型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亿元。
8.公司本次为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75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3.19亿元。
9.公司本次为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35亿元。
10.公司本次为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9,650万元。
11.公司本次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9,51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3,493万元。
12.公司本次为吉林亚泰龙潭水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4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395万元。
13.公司本次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7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3,557万元。
14.公司本次为吉林大药房(延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
15.公司本次为亚泰长白山医药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1、同意公司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2.7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同意公司继续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亚泰集团长春新型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分别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6.2亿元、5.536亿元、9亿元、5.94亿元、2亿元、2.4亿元、2亿元、4.75亿元、1亿元、4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同意公司及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继续为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2.85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公司持有的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6,000万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以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618号的土地及房屋产权提供顺位抵押担保;
4、同意公司及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继续为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1.9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公司持有的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4,000万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以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618号的土地及房屋产权提供顺位抵押担保;
5、同意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继续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龙潭水泥有限公司分别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各不超过 1.24 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同意公司及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长春龙达宾馆有限公司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3,7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名下的综合楼和营业楼、长春龙达宾馆有限公司营业楼提供抵押担保;
7、同意公司及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长春龙达宾馆有限公司为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名下的综合楼和营业楼、长春龙达宾馆有限公司营业楼提供抵押担保;
8、同意公司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泰大街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3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9、同意公司及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泰集团图们水泥有限公司、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吉林大药房(延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0、同意公司及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泰集团图们水泥有限公司为亚泰长白山医药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将其名下位于长春市四通路的厂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及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长春市南关区兴兰小区4号楼提供抵押担保;
11、同意公司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分别在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6,642万元、7,11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经营范围:药品零售、生活美容服务、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的零售等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直接持有其 76.31%股权 ,其他自然人股东持有其23.69%股权
经营范围:对水泥、熟料、混凝土、砂浆、混凝土外加剂、塑编袋及管桩、管片、水泥预制构件、水泥制品和其他建筑材料以及水泥用石灰石和大理石开采、建筑及混凝土用砂石、骨料开采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投资等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 74%股权 ,CRH中国东北水泥投资有限公司(荷兰)持有其26%股权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间接控股其74%股权 ,CRH中国东北水泥投资有限公司(荷兰)间接持有其26%股权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间接控股其74%股权,CRH中国东北水泥投资有限公司(荷兰)间接持有其26%股权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间接控股其 74%股权 ,CRH中国东北水泥投资有限公司(荷兰)间接持有其26%股权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间接控股其 74%股权,CRH中国东北水泥投资有限公司(荷兰)间接持有其26%股权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等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直接持有其64.61%股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3.69%股权、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持有其 1.70%股权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间接控股其74%股权 ,CRH中国东北水泥投资有限公司(荷兰)间接持有其26%股权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间接控股其74%股权 ,CRH中国东北水泥投资有限公司(荷兰)间接持有其26%股权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直接持有其64.61%股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3.69%股权、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持有其 1.70%股权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间接控股其 76.31%股权 ,其他自然人股东间接持有其23.69%股权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吉林大药房(延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30,064,934.30元,总负债为30,064,934.30元,净资产为0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0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止2024年9月30日,吉林大药房(延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30,064,930.56元,总负债为30,064,930.56元,净资产为0元,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0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1、公司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2.7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以双方签订业务合同约定为准。
2、公司继续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亚泰集团长春新型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分别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6.2亿元、5.536亿元、9亿元、5.94亿元、2亿元、2.4亿元、2亿元、4.75亿元、1亿元、4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以双方签订业务合同约定为准。
3、公司及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继续为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2.85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公司持有的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6,000万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以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618号的土地及房屋产权提供顺位抵押担保,授信期限以双方签订业务合同约定为准。
4、公司及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继续为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1.9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公司持有的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4,000万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以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618号的土地及房屋产权提供顺位抵押担保,授信期限以双方签订业务合同约定为准。
5、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继续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龙潭水泥有限公司分别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各不超过 1.24 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以双方签订业务合同约定为准。
6、公司及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长春龙达宾馆有限公司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3,7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名下的综合楼和营业楼、长春龙达宾馆有限公司营业楼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以双方签订业务合同约定为准。
7、公司及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长春龙达宾馆有限公司为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名下的综合楼和营业楼、长春龙达宾馆有限公司营业楼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以双方签订业务合同约定为准。
8、公司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泰大街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3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以双方签订业务合同约定为准。
9、公司及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泰集团图们水泥有限公司、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吉林大药房(延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以双方签订业务合同约定为准。
10、公司及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泰集团图们水泥有限公司为亚泰长白山医药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将其名下位于长春市四通路的厂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及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长春市南关区兴兰小区4号楼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以双方签订业务合同约定为准。
11、公司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分别在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6,642万元、7,11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以双方签订业务合同约定为准。
上述担保系为满足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所属公司,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被担保人的其余股东均未提供相应担保。
上述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金额累计为1,466,200.76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54.61%,全部为对合并报表所属子公司的担保。